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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化实现路径及制度构建

作者:李姿莹 董雨瑞 白 洋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551   发布日期:2023-6-30

摘  要  海洋碳汇价值实现的前提是海洋资源如何资产化进而产品化的市场化过程,构建多层级的海洋碳汇市场体系是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本文通过对海洋碳汇相关文献的理论分析,明确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化的实现路径及相关制度构建是未来研究的重点。提出要构建多元化的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体系,形成自愿市场为主,履约市场、普惠市场为补充的复合型市场格局,以完善核证体系为首要前提,明晰碳汇产权为基础,统筹中央和地方立法推进,在多元共治的市场监管和制度保障下,共同推动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化路径实现。

关键词  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交易;制度构建

海洋碳汇价值的实现是海洋碳汇资源化、资产化、产品化、市场化的过程。其中,厘清海洋碳汇与海洋生态产品的关系,科学界定海洋碳汇生态产品的概念和类型,进而有针对性将其融入碳履约、自愿和普惠市场之中,是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化实现的前提。本文以海洋碳汇生态产品界定为切入,从路径设计和制度构建层面展开论证,以期为海洋碳汇生态产品的市场化实现提供理论参考。

一、海洋碳汇生态产品的厘清

(一)海洋碳汇

海洋碳汇又称蓝色碳汇(以下简称“蓝碳”),与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及气候变化息息相关。2019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发布的《气候变化中的海洋与冰冻圈特别报告》(SROCC)明确了蓝碳的定义,指出易于管理的海洋系统所有生物驱动的碳通量及存量可以被认为是蓝碳。2022年我国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的《海洋碳汇核算办法》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海洋碳汇定义为红树林、盐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类、贝类等从空气或者海水中吸收并存储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海洋碳汇不仅能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减缓全球性气候变暖的进程,还是维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碳汇,发挥其资源效能,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二)海洋碳汇与海洋生态产品

海洋生态产品应包括海洋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能够提升人类福祉的各种物质类及服务类产品,分为供给类海洋生态产品、调节类海洋生态产品及文化类海洋生态产品,其中调节类海洋生态产品中的“气候调节服务”可以通过海洋生物的物理固碳、生物固碳等,实现温度、湿度、辐射强度等方面的调节。结合海洋碳汇对气候、温度等方面产生的调节作用,本文认为海洋碳汇属于调节类海洋生态产品范畴。固碳载体、服务项目等,亦属于调节类海洋生态产品。

(三)海洋碳汇生态产品的类型

海洋碳汇生态产品进入市场交易的首要前提是能够对其进行监测、报告、核查。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的《标准》将红树林、盐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类、贝类等固碳载体纳入核算对象,进一步明确了海洋碳汇交易的客体。同时,《标准》对以上固碳载体规定了详细的核算办法,解决了海洋碳汇量化问题,为海洋碳汇生态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了前提和政策指引。实践中能进入到碳市场的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主要以滨海湿地修复、红树林生态修复 、海洋牧场等项目为依托,来实现固碳的价值市场化。

二、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化路径

根据我国碳市场交易实施现状,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需要形成以自愿市场为主,履约市场、普惠市场为补充的复合型市场格局,共同促进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将海洋碳汇资源转化为有效经济资本。

(一)履约市场提供价格指引,促进控排企业低碳转型升级

碳履约市场是我国当前碳交易的主要实施平台。其买方主要是被纳入配额市场需要强制性履约的排放企业,卖方除强制控排企业之外,还包括在法律规定抵消机制下的部分红树林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管理单位,贝类养殖基地、海洋牧场、海洋立体综合养殖等项目开发单位及拥有小规模海洋碳汇资源的当地社区等主体开发的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当前,履约市场对可纳入交易的碳汇产品要求严,门槛高,为减少海洋碳汇生态产品进入履约市场的阻力,应完善CCER核证体系,适当减少抵消比例限制。履约市场是由国家管控,其交易可在国家的监管下,充分发挥碳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在不断完善碳价格指数的同时,进一步反映不同时期碳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为自愿市场和普惠市场提供价格指引。此外,控排企业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可以让企业在衡量企业转型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中,形成“绿色低碳”企业有盈余、“落后高碳”企业有缺口的市场供需格局,促进企业低碳转型升级。

(二)自愿市场以生态补偿为支点,助力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自愿市场为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充分开发利用提供交易平台,其相较履约市场具有交易灵活、抵消比例不受限、成本低、潜力大等优势。自愿市场下的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交易卖家与上述履约市场中的卖家无明显差别,其买家主要是自愿抵消碳排放的环保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非碳市场控排企业。在自愿市场中,卖方需将海洋碳汇生态产品通过官方核证后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其交易所得可以反哺于项目修复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形成海洋生态保护与固碳的良性循环。基于上述优势,政府应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如降低准入门槛,简化交易流程以及将购买资金按比例折抵纳税额等,鼓励买卖双方加入自愿减排队伍,实现互利共赢。目前,国际碳市场正处于由《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CERs向《巴黎协定》中的可持续发展机制(SDM)转换时期,尽管新形势下国际碳市场交易规则尚不完善,但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应抓住机遇,鼓励我国项目业主主动对接国际市场,并提供政策、资金等支持。同时,积极与国际碳交易市场规则对接,共建长效久治的国际监管机制,减少碳信用国家间的双重核算等问题,维护国际碳市场交易秩序。

(三)普惠市场解决“小微散”排放源,引领社会减排降碳新风

普惠市场通过激励举措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节能减排,营造全社会减排降碳的良好氛围。目前,我国多省均在探索创新碳普惠的有效实现路径,如上海探索建立的区域性个人碳账户、广东省上线的首个城市碳普惠平台、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森林”等均是碳普惠的成功案例,为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普惠市场经验。为推动普惠市场的良性运行,应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建立普惠市场运行平台,开设个人海洋碳账户,包含碳排放场景应用、数据采集核算以及积分跨界兑换等碳减排体系,与日常生活进行绑定。同时,推动海洋碳账户与商业应用场景关联,碳积分不仅可以兑换景区门票、酒店、餐饮等优惠券,还可以兑换海洋工艺品、食用品等海产品,带动海洋相关产业发展,实现海洋碳汇生态产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此外,可借鉴“蚂蚁森林”模式,公众凭借个人海洋碳账户积分在红树林、盐沼等生态保护区认领植被和捐种,保护海洋生态。普惠市场的构建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科普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公众积极行动,共建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新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实现的制度构建

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制度构建是一个复杂系统性的工程,应在全局视域下进行市场交易体系的构建,推动我国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化价值实现。

(一)市场交易体系构建

1.完善核证标准

建立科学的核算核证体系是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的关键环节。首先,对海洋碳汇项目实施常态化动态监测,开展海洋能力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落实监测、报告、核查重要环节,确保海洋碳汇项目数据的客观精准。其次,加快海洋碳汇前沿性技术研究并与国际海洋碳汇核算体系接轨,形成科学完备、国际认可的监测、报告、核查体系,夯实统计基础、开展方法学研究、建立排放因子库和完善支持政策等保障措施。最后,应尽快重启暂停6年之久的CCER核证体系,不仅可以对碳履约市场形成有益补充,还有利于最大范围地调动全社会力量减排。然而,重启CCER会面临着碳市场供给和需求两端不均衡等阻碍。对此,有关部门要抓住空档期,积极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完善核证程序,开展相应的制度规范修订工作,加快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交易。

2.统筹推进立法

对于复合型交易市场的构建,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效力层级较低,无法满足多元化市场的交易需求。首先,加强顶层设计,尽早形成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交易纳入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各项规则,为海洋碳汇资源的开发、交易及保护提供法律政策支持;同时要对海洋碳汇核算办法、海洋碳金融、产权确权认定等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立法,为市场的良性运转提供法治保障。其次,在国家顶层设计框架下,地方应先行先试,积极开展试点,为全国性的统一立法积累经验。最后,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立法需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协调,如在国际层面,我国海洋碳汇生态产品核算标准、交易机制等规则要在《巴黎协定》、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等国际规则框架下构建,避免与其他关联性国际公约发生抵触;在国内层面,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立法需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评价、金融财税等法律制度相协调与衔接。

3.明晰碳汇产权

海洋碳汇权利的法律确认是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前提。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层面并未明确碳排放权以及碳汇权利属性,当前学术界针对碳汇属性亦存在不同学术观点。如邹丽梅等学者认为,林业碳汇是森林碳汇的孳息物,它是森林资源所有权权利人所拥有的一项具体权利,为海洋碳汇属性界定提供了借鉴。李海棠等学者肯定了海洋碳汇权的客体是核证减排量,具有“物”的一般属性,并认为海洋碳汇权是准物权。基于此,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法律层面明确碳排放权及相关联的碳汇权属,解决海洋碳汇权属模糊等问题,推动海洋碳汇权交易顺利展开。此外,还应将碳汇损害纳入到侵权责任之中,明确该领域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保障碳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市场监管

完善市场监管是保障海洋碳汇运行的重要环节。基于项目的生态整体特性,应建立多元共治的市场监管机制。首先,完善政府监管职能,特别是应加强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环保督察,并将海洋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关联的减碳降污举措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通过以上两种手段的有效结合,维护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健康运行。其次,碳项目开展的高度专业化需要组建专门性的碳市场监管人才队伍,为政府监管提供智力支持。最后,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授权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进行监督,防止企业数据弄虚作假、政府徇私等乱象的发生。

(二)制度适用保障

1.拓宽融资渠道

海洋碳汇项目的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故应将金融创新引入海洋碳汇项目中。首先,设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碳银行制度。借鉴域外优秀经验,根据海洋碳汇项目的特点,开发多元化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海洋碳汇信贷的发放力度,保障海洋碳汇项目的资金投入。其次,建立海洋碳汇基金。借鉴绿色碳汇基金会的发展经验,针对红树林修复、海洋牧场等海洋碳汇项目开展全国性的募捐活动,形成“蓝碳+”的多元融资渠道,为海洋碳汇项目的开发实施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总之,应加大对海洋碳汇项目的资金投入,创新海洋碳汇融资模式,制定海洋碳汇项目信贷产品优惠政策,保障碳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2.完善生态补偿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纳入法律,为海洋碳汇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仍存在法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对此,首先,基于NbS(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理念,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综合管理,制定具体的投资预案和行动计划,为海洋生态系统补偿提供指引,提高海洋生态系统韧性。其次,进一步明确海洋碳汇生态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等内容,并采取多元补偿措施保障参与者的经济利益,形成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同时,各地区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准补偿,避免资源浪费。最后,应加强海洋碳汇项目的实施评估,在评估基础上,完善其方法学,科学矫正海洋碳汇生态补偿价值估量。

3.创新GEP核算方式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计价器,对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意义重大。首先,可将海洋碳汇生态产品纳入GEP核算体系,对其进行有价标识。并将GEP金融(GEP贷、绿色账本等)与海洋碳汇金融有机结合,开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协同推进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内在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化。其次,建立“评级—奖惩”激励机制,实行GEP与GDP 双考核制度,将生态服务系统价值纳入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决策、考核过程中,激励各地区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最后,完善核算体系,解决核算遗漏、实物估量办法不确定性及定价机制主观性大等问题。

4.加强风险应急

加强海洋碳汇风险应急是有效规避市场交易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措。首先,加强海洋碳汇项目实施前的环境影响评价,科学评估海洋碳汇项目存在的风险,在风险发生之初就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其次,完善保险制度,避免海洋碳汇项目存在的风险。对海洋碳汇项目保护修复所产生的成本、海洋碳汇权价值的变化所造成的损失、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交易过程中因失信行为所增加的运行成本等问题提供风险保障,为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的同时,也为市场流动增添了活力。最后,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监测预防,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海—陆—空”一体化的监测体系,完善海洋生态系统营养评估制度,预防海洋资源向经济资本转换的过程中所导致的生态环境营养流失、破坏生态系统平衡、海域富营养化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海洋生态修复,保障海洋碳汇项目实施的健康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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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蓝碳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研究”(编号22BFX098)的阶段性成果。

(李姿莹  董雨瑞 山东理工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白洋〈通讯作者〉系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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