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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文化视野下的“跳塘担当”史实与溯源研究

作者:蔡敏敏 袁良华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488   发布日期:2022-6-7

摘  要  在历代政府对海塘管理极为重视的大背景下,涌现出了大批尽忠职守的海塘管理官员,而“跳塘担当”便是在这些塘官身上体现出来的标志性优秀精神文化遗产,但是基于史传方志等相关古籍文献中的跳塘史实极为罕见。通过大量古籍文献的查找与梳理,挖掘了吴文镕、杨栋秀、周中鋐、孙王璐等恪尽职守乃至不惜以身殉职的海塘管理官员的具体史实与事迹。同时,从制度与文化两个层面入手对“跳塘担当”的溯因与溯源做了详细的论证。

关键词  跳塘担当;制度;文化

为了保护沿海居民的生命财产和促进当地农业生产、经济发展,先民们建起了雄伟的海塘。相应地,系统的海塘管理可以追溯至北宋时期。景佑年间(1034—1038年)工部侍郎张夏设“捍江五指挥”,每一指挥统辖四百兵士,共计两千人,专门从事海塘的维修工程。南宋时,余姚县曾规定县里有关的官员要分季巡视海塘,每月要派兵士监查,并设立“海堤仓”,每年从田赋中提取一部分,“课其入,备修堤费”。

发展至明代,大多数土塘都改建为石塘,其中浙西石塘工程增加最多,工程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海塘的管理,历代多由地方高级官吏负责,下设专职人员,有较大工程时则由中央派遣大员督工。明朝政府对治海十分重视,认为塘工不仅是沿海所在州县的职责,更是区域政府乃至朝廷的职责,在浙江省设水利佥事,统筹全省水利和海塘事宜,统一管理。同时,各县对各自境内的海塘也有管理责任。在海宁等重点塘工地段都设有维修海塘的塘夫,还将石塘编号,有塘长、塘夫分段巡视和整修海塘,并定有岁修制度。

到了清代,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更趋完备。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清廷在绍兴、杭州、嘉兴三府设立专门负责海塘的官吏“海防同知”,并规定了岁修制度,由海防同知专司其事。雍正八年(1730年)李卫又提出,只设海防同知一官难以首尾兼顾,特别在施工期更易顾此失彼,建议把杭州府捕盗同知和管粮通判二官,分派管理东西两塘,平时轮流赶工稽查,夏秋之时亲驻工所督率,另设立把总2员,兵200名,分驻东西两塘,常年做工,使寒暑昼夜都有人管理。次年又特设“海防兵备道”一职,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其职责为“经理六郡塘务,增至八百名,统以守备、干(总)、把(总) 等官”,平时负责往来巡察,遇到兴修或抢修,一呼群集,不仅工有专责,而且不会耽误抢修时间。道光以来,海塘的管理又变为由杭嘉湖道统理,下设东防、西防和乍防三个海防同知,分别管辖海宁东塘、海宁西塘和海盐平湖海塘,分派千总、把总和马步兵丁驻扎。此外,清政府对岁修和抢修制度,也有明确规定。以上措施,可以看出清代对海塘管理的重视和制度的严密。

正是在历代政府对海塘管理如此重视的大背景下,涌现出了大批尽忠职守的海塘管理官员,而“跳塘担当”便是在这些塘官身上体现出来的标志性优秀精神文化遗产。但可惜的是,目前关于跳塘的记载大都停留于传说层面,基于史传方志等相关古籍文献中的跳塘史实极为鲜见,亟待挖掘。

一、“跳塘担当”的史实呈现:恪尽职守,以身殉职

目前,能够找到具体可考的跳塘史实的官员之一是清代官至礼部侍郎兼户部侍郎且历任福建巡抚、江西巡抚、浙江巡抚、云贵总督和湖广总督的吴文镕。据《杭州府志》记载,“时海患孔亟,海塘故积柴土为之以捍内石塘,岁修葺资抵御,令甲限保固二年。潮汛至无定,东渐则西杀,西渐则东杀。枝青视事,适潮大长,注西塘,西塘积杀之后,多限外工,如老缺残互,或不能掩石塘。巡抚吴文镕信其属言,谓塘工皆冒销,吝不发帑。枝青争言:‘不亟修,石塘必倾,沿海居民其鱼矣!’书十余上,不报。其年秋,石塘遂陷,田庐被水者荡无孑遗。文镕来视塘,大骇,趋投海,期以身殉。枝青持之,文镕抚枝青背曰:‘不信君言,至此,亦何颜见君乎?具章自劾,而枝青亦坐。’”时任浙江巡抚的吴文镕因为一时疏忽,造成了石塘塌陷、百姓田地房屋荡然无存的严重后果,他看到这种景象的第一反应便是“趋投海,期以身殉”,虽然后来被当时的西防同知李枝青拦下而自裁未遂,但仍然“具章自劾”,即上书自我弹劾,可以说是淋漓尽致地体现了不成功便成仁的“跳塘担当”的内核。

据《清史稿》记载,吴文镕(?—1854年)  字甄甫,江苏仪征人。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进士,选庶吉士,授编修。累迁为翰林院侍读学士。督顺天学政,擢内阁学士。召回京,授礼部侍郎。调刑部,兼署户部侍郎。道光十九年(1839年),出为福建巡抚,时严禁烟,英舰窥沿海,偕邓廷桢筹防,英兵至,不得逞。后曾任江西巡抚、浙江巡抚、云贵总督。咸丰三年(1853年),调湖广总督,时值太平军西征军连占汉阳、黄州,武昌戒严。围解,奉诏进复黄州,屯诸城。太平军来攻,战败,投水死。谥文节。祀京師昭忠祠。其中还特意提到他在浙江巡抚任时,“三十年海塘连决,文镕驰勘,落水几殆,自劾疏防,革职留任,塘工竣复职”。

而关于他最终以身殉职、投水而死的史实,可以从很多文献中得到印证。《湖南褒忠録》记载,“黄州贼势披猖,文镕所部不敌其半,会天大雪,贼以大队来犯营,被陷,文镕投塘水死”。可见,虽然当年海塘塌陷之时被人阻止,但这种恪尽职守不惜以身殉职的精神贯穿了他的一生,最终他仍然是在任上自杀殉职。

值得一提的是,吴文镕是曾国藩会试座师,可以从曾国藩的文集中寻得他生平事迹的可靠印证。曾国藩曾经在咸丰四年的《缕陈鄂省前任督抚优劣折》中痛陈吴文镕之死的始末:“臣国藩于九月二十一日至黄州,二十二日躬诣堵城察看当日营盘地势,并祭吴文镕之灵,细询该处居民,言吴总督自到营以来,雨泥深数尺,日日巡行各营,激厉士卒。正月十五日见贼踏营盘四座,知事不可为,乃于雪泥之中北向九叩首,痛哭大呼曰无以仰对圣朝,遂自投塘水而死。其塘去营门不过六七丈。土人言其平日之勤苦,临终之忠愤,至今有流涕者,亦可见公道之不泯也。”然后,他又以吴文镕此前在浙省跳塘之事加以对比,“吴文镕受三朝恩遇,为督抚二十年,前此海塘溃决,尚且慷慨激烈,投海捐躯,岂有全军覆没,反肯濡忍偷生之理?幸赖圣明鉴照,优加恤典,赐予美谥。吴文镕得雪斯耻,永衔感于九泉。否则名节诬堕,虽死犹有余愤矣”。可见,吴文镕当时“慷慨激烈,投海捐躯”的事实是为人称道的。死后谥号文节,且祀京師昭忠祠,也是对他以身殉职的肯定和嘉奖。

吴文镕的例子并不是孤证,还可以从地方史志中找到其他跳塘的官员事迹。据《海宁州志稿》记载,杨栋秀字云浦,铜仁人,嘉庆辛酉进士。宣宗道光八年回任东防同知。“十三年秋,海潮冲决,塘屡坏,自尽,州人哀之。”记载极为简略,幸而可以从其他文献中找到互证。《杭州府志》中也提到了杨栋秀自尽的史实:“查浙江海塘向系本省该管,东西两防同知海防守备承办。如工程较多,添派地方现任候补人员分办,工有保固,事专责成,自当仍循其旧。惟办理各工,以料足工坚为首务,无如积弊相沿已久,丁役夫匠惟图偷工减料,不按成法,每致固限未满,率多坍卸,在工员自顾考成,察奸剔弊者或不乏人;而任用非人,苟简敷衍者,实属不免,甚至上年东防同知杨栋秀因而自尽。现在委办工程无不视为畏途,非得公正诚实谙练之员专司查验,则积弊不除。要工终无实济应请每二十里专派分催丞倅一员,常任在工,随时监修,稽查责成,验料催工,如不遵照成法,即随时禀究。倘或扶同草率,一经验出,除将工员参赔外,分催之员亦同参究。仍派道府二员协同该道总催抚臣仍不时赴工查验,如此层层稽核,有弊必除。”此段可看出,清代海塘工程中出现了很多偷工减料、敷衍塞责的现象,杨栋秀就是因为所用非人,导致海塘冲决而自尽的。《续海塘新志》中也提到:“又有限内工三十一丈三尺,系已故东防同知杨栋秀、已故海防守备顾振纲承办。杨栋秀名下应赔缴银四千八百六两三钱九分七厘,顾振纲名下应赔缴银二千二百五十六两五钱二分五厘。现在工难悬待,若俟追缴再行兴办,实属缓不济急,应请先行筹款建筑,一面在于该故员等家属名下,如数追缴归款。其故员杨栋秀等应赔之项,仍各分别咨行各原籍,在于该家属等名下,照数着追,完缴还款。”杨栋秀即使已经自杀,但应赔缴的银两仍然要归在其家属名下继续追讨,直到赔缴款项完缴为止。

除了吴文镕、杨栋秀这样以身殉职者,在海塘管理中还有许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动人实例。据嘉庆《松江府志》记载,官员周中鋐“偕千总陆章乘船当险,筑未合而湍沸,急覆舟,中鋐与章俱殁于水事”。《浙江通志》亦有云:“周中鋐,浙江山阴人,性慷慨,重气节,能任事。周知民情土俗,故在任多恵政。雍正六年奉旨特兴江南水利,上官廉其才,凡修渠筑塘建坝置闸,一以任之,办理悉协。二月二十九日,督浚吴淞江,筑堤江口,适暮夜合,龙风急水溜,中鋐亲与夫役协力,索断舟沉,覆溺而死。”两条记载稍有出入,但周中鋐因公殉职之史实当无疑义。

周中鋐死后,后人感念其恪尽职守不惜身死的事迹,为其树碑立祠。“当中鋐令华亭时,奉贤犹隶境内,后析为县,中鋐适为知府。至是民怀其泽,奉以为奉贤城隍之神,岁时祈报,著灵异。长洲王芑孙为庙碑纪其事,道光七年巡抚陶澍复浚吴淞江,疏请立庙江干”。清人胡天游曾撰《特赠太仆卿周公墓志铭》曰:“惟古者有功德于民,加地进律,有循其职守而恪,毋顾计利害,毅而能奋锡爵,命膺车章,厥非常典。”对周中鋐“有循其职守而恪,毋顾计利害”的精神大加叹赏。海宁望族陈氏家族后人陈其元也在《庸闲斋笔记》中写道:“时松江府知府周公中鋐,勤其官而水死,优旨赠太仆寺卿,遗民感德,私祀之,屡著灵爽。道光七年,巡抚陶文毅公重浚此江,以公阴佑,奏奉特旨,立庙江干,春秋致祭,方事之殷也。余以公与先相国当日有共事之雅,虔祷公祠,半年之中,聚民夫数万人于河上,风尘不惊,疾疫不作,工程克期,是非神助,曷先致此?”周中鋐的祠庙竟有数万人祭祀悼念,是可见其精神影响深远。

无独有偶,还可以从地方史志中找到类似的例子。如“孙王璐,字冠云,补海盐县典史,承办海塘,身先夫卒,昼夜勤劬,虽严霜烈日,常往来泥淖中。上宪稔其勤能,擢署秀水县丞,藉办秀水塘务,以劳勚太过,檄至,而璐已病没。海盐绅士呈请崇祀晏思祠”。孙王璐在海塘事务中亲力亲为,以致劳损身死,百姓祠之,也是对其以身殉职的弘扬与肯定。

二、“跳塘担当”的制度溯因:保固有期,赔修问责

跳塘史实的出现,固然与官员自身的人格与精神特质有关,究其客观原因,其实也与当时极为严苛的工程保固制度不无干系。所谓保固,即让承办海塘工程的官员立期保证其坚固,如在保固期限内有所损坏,由承办者任赔修之责。而清代对钱塘江海塘工程的保固制度,依据不同的年代,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的工次,保固年限都有所不同。“浙江新筑土备塘工责令承修官于工竣后起限保固三年,新筑条石块石各塘保固一年,附石土塘各保固半年,抢修加筑草塘保固三月,限内如有坍塌,即着落承修官赔修,如遇异常潮汐,实非人力可施,察明工程本属坚固、钱粮皆归实用者,虽在限内,亦准取结保题,免其赔修。如物料苟简、工程草率、钱粮不归实用以致工程坍塌者,虽属异常潮汐,亦必将承修官照例题参着落赔补”。而晚清时期对保固期限的规定也一再更改修订,未有定制。具体各段工次和不同工程类别的保固年限各有不同,大体情况为工程安全简单则保固年限长,若是易受风潮冲刷的临水之工等险工,则保固年限短,具体的保固年限还是依据具体情形而发生变化。如“自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至二十六年(1846年),海潮不过暗涨并无潮头,彼柴扫各工无论保固两年即不修理,亦无大碍。道光二十三年七堡决口系由山水骤发,不关海潮,至二十六年夏秋问潮起以至二十七年潮头更大至二十八年潮头愈猛,较二十六年不啻十倍,又二十六七两年止是秋汛大潮,二十八年则春夏冬三季亦如秋汛甚有更大于秋汛者,良由东塘中沙愈高,横加梗阻,愈涨愈宽,潮势尽击北塘,又加潮水较前猛烈,此时柴埽各工即使保固半年尚属难支”。

政府对于海塘修筑的各种复杂情况亦有清晰认知与应对策略。“近日仁和、海宁地方,江海直逼塘脚,潮汐昼夜两次往回冲刷,又加以土松沙浮,坍卸靡常,实属险要,且塘堤有土石、镶草之不同,工程有平险、最险之各异,若不逐一分晰,止以平稳险工定一年二年之限,尚有疎漏。查新筑之土备塘,系在石塘之内,既不挡抵潮汐,亦无江水搜刷,应照不险工程例,保固三年;其新筑条石块石各塘,皆因海潮江溜日夜冲激,塘身坍矬,始行改筑,均系险要处所,应仍照原议,各保固一年;再拆底草塘缘下系活土浮沙,不能建筑石塘,而柴草非木石可比,日浸海水,易于朽烂,势难经久,又附石土塘紧靠塘身,每遇夏秋潮涌,加以东南风势猛力,潮头直泼塘面塘身,稍有矬卸,土塘亦因以坍塌,均属险要工程,应各保固半年。至抢修之加镶草塘,系江海急流顶冲之地,坍矬处所不及拆筑,应即随时抢堵补救,一时实为最险工程,应保固三个月。统于收工之日扣起,如限内坍塌,即着落承修之员赔修”。

《清实录》中记载了不少因为修塘不力而遭到革职且勒令赔修的案例:“东防同知刘颂年于塘务漫不措意,致各工坍塌,应请开去本缺,撤销保案,并责令赔修。署海防营守备王兆麒,老迈龙钟,应勒令休致。杭嘉湖道崔永安,难辞疏忽之咎,请交部察议。”清代的保固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紧密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建筑质量保障制度体系,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适当性。

三、“跳塘担当”的文化溯源:良吏名宦,立祠立传

历代政府之所以对海塘管理如此重视,其原因在于海塘修筑事关国计民生,而海塘官员吏治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百姓生活的安定与否。正是由于这些官员地位的重要性,因此那些造福一方、为地方百姓作出贡献、恪尽职守乃至不惜以身殉职的官员能够受到朝廷的表彰和百姓的爱戴,享有“生有荣号,死见奉祀”的殊荣。

百姓之所以会有为良吏立祠的传统和信仰,一方面是出于对造福一方的循吏的感激和怀念,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祭祀沟通神人,以期得到保佑与庇护。为良吏树碑立庙的做法是对其生前政绩的肯定与赞扬,无形中对后继的地方官吏起着激励和鞭策的作用,对于吏治的清明和社会的安定无疑会有一定的正面影响。历朝历代都有因筑塘抗潮立下极大功劳而受后世祠祀的官员。如清乾隆《萧山县志》卷二十三“人物”载:“张夏,行六五,萧山人。……杭州江岸率用薪土,潮水冲激,不过三载辄坏。公乃作石堤十二里,以防江潮之患。既成,人感德不朽。”塑造了一个廉明能干、事必躬亲、恪尽职守的官员形象。

“跳塘担当”自古源远流长,不绝如缕。正如习近平在《浙江日报》“之江新语”专栏中所说的:“当年的封建官吏尚且如此,现在我们作为共产党的领导干部,更应有强烈的责任感,明白责任,敢于负责,保一方平安,强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真正做到守土有责。”“跳塘担当”作为传统文化中优秀精神文化遗产的代表,应予以重视与弘扬。

参考文献:

[1]二十五史·宋史·河渠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2]两浙海塘通志卷一七,续修四库全书851史部·政书类[M].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6.

[3]李楁.杭州府志178卷[M].民国十一年刊本.

[4]赵尔巽.清史稿536卷列传一百八十三[M].民国十七年清史馆本.

[5]佚名.湖南褒忠録初稿4卷寇事述一[M].清同治活字本.

[6]曾国藩.湖湘文库 曾国藩全集[M].岳麓书社,2011(12).

[7]郑翰献主编.续海塘新志卷三[M].钱塘江文献集成第1册,杭州出版社,2014(8).

   (蔡敏敏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袁良华 海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责任编辑: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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