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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女性:如何平衡就业与育儿

作者:肖 莎 石东岳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720   发布日期:2020-3-23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红利逐步受到影响。为保障家庭的健康发展,更为了保持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全面二孩政策应运而生。这一政策实施后,我国出生人口和出生率有了一定提高,政策的正向效应得到释放,对促进生育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作为生育和照顾儿童成长的主要承担者,一些女性在职场生涯和育儿责任之间面临两难选择。

2018年11月,习近平同志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谈话时指出,“做好家庭工作,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要帮助妇女处理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做对社会有责任、对家庭有贡献的新时代女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组织动员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建功立业[N].光明日报,2018-11-3.)“两个独特作用”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新时代女性既要谋求个人职业发展,实现社会价值,也要照料家庭,实现家庭价值,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背景下,厘清职业女性在家庭生活方面的需求,特别是育儿诉求,有助于做出更加积极的公共政策回应。

一、职业女性面临的双重压力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生还是不生,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家庭。生育决策并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行为,也是家庭在国家生育政策指导下的社会选择行为。将孩子生下来,并抚养成人,是一个漫长且辛劳的过程,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人类抚育存在两个特性:一是孩子需要全盘的生活教育,二是这教育过程相当的长。”(费孝通.生育制度[M].商务印书馆,2008:68.)一个家庭若决定生育第二胎,要面对的这一过程中的辛劳与压力会成倍增加,将直接影响职业女性的生育决策。

(一)儿童照顾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作为儿童(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被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的主要照顾者,妇女如何平衡就业和儿童照顾之间的关系,一直堪称全球性问题。二战结束以来,支持家庭照顾儿童已成为发达国家社会政策的主要导向之一。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欧共体就提出要把扩大儿童照顾服务作为妇女协调就业者和母亲双重角色矛盾的举措之一。1998年,英国实施了“全国儿童照顾战略”,托儿机构快速增加,2006年出台的《儿童照顾法》指出,地方政府需要为工作、学习或者参加就业培训的父母提供0-14岁儿童的照顾服务。这些事实都说明,针对儿童照顾服务进行的公共干预,是年轻父母(特别是妇女)得以安心参与社会劳动的保障。

原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显示,我国的家庭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规模日趋小型化,2人家庭、3人家庭成为家庭类型主体,流动家庭成为我国家庭模式的重要形态。这些都使得对儿童照顾公共服务的需求增加,而我国在这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一是服务于0-3岁婴幼儿的公共托幼机构严重不足,根据原国家卫计委的数据,现阶段我国托育服务短缺仍然非常严重,0-3岁婴幼儿在我国各类托幼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50%的比例。这主要是因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数量较少,且多为收费较高的民办幼儿园。原本还有一些幼儿园开设针对2-3岁幼儿的“托班”,后来幼儿园入园年龄限制日趋严格,“托班”被陆续取消。城市里虽然有很多早教机构,但提供的基本上是幼儿的早期启蒙课程,而非照顾幼儿服务,对于减少家长的后顾之忧并无帮助。二是学龄儿童(6岁以上)的课外照顾服务供给不足,例如双职工家庭对平时放学后、寒暑假中的儿童托管服务存在大量需求,但体制内的机构并未能给儿童提供充足的此类服务。如果没有其他支持的话,有需求的家长只能寻求营利性托管机构的服务,其动辄数千的费用却是一般老百姓难以承受的。

在儿童照顾公共服务短缺的情况下,作为儿童的主要照顾者,女性的贤妻良母角色和职场好员工角色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部分职业女性为了照料儿童,只能放弃工作。

(二)育龄妇女担心遭遇就业性别歧视

妇女因为生育遭遇形形色色的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原本就存在,全面两孩时代的来临导致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在此背景下,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招聘中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屡出现,招聘单位在职场准入时设置“隐形门槛”,女性在求职时往往会被问及“是否打算生二孩”。

为进一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2019年2月,人社部、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提到要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企业作为吸纳社会就业人口的主渠道,为什么会对育龄女性另眼相看呢?不得不说,市场经济下的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女职工从新入行到熟悉业务需要时间,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雇主寻找新的替代人员也需要成本。女性的生育黄金期25岁左右到35岁左右,正好也是她们职场的关键黄金期,关键的“爬坡”期,而二者都需要投入巨大的精力。作为“理性经济人”,企业自然会计算由于招录女职工带来的“额外”成本,倾向于避免“高成本养人”的风险。根据国务院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女职工来说,生二孩意味着至少可以享受近7个月的产假。休产假期间,企业要负担社保费,人员岗位变动带来的效率损失也是隐性的成本,这些对于利润导向的企业都是“额外的”成本。这就使得部分企业会在“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中作出令育龄妇女担忧的性别歧视行为。

二、帮助职业女性平衡工作与育儿

人口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性资源,我国生育率已较长时期处于更替水平以下,从长期看,生育水平存在走低的风险;同时,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女性参与工作既是自身价值实现的需要,也是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面对职业妇女面临的双重压力,需要构建帮助职业妇女平衡工作和育儿的支持体系,推动国家生育政策调整目标的实现。

(一)强化政策激励,降低用人单位雇用女职工的成本

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不仅是为了保障家庭的健康发展,更是为了改善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和人口代际失衡现象。要消除和妇女生育行为相伴生的职场性别歧视现象,当然要用人单位来承担主要的职责,但是女性就业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如果大量育龄妇女不参加工作,将是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损害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最终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问题方面已经制定了诸多法规,对妇女的生育权有明确的保护规定,相关部门也是积极督查,但是隐性的就业性别歧视仍然因为女职工生育二孩而增加。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脱岗,毕竟会对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企业招录的女职工越多,在工作效率方面的影响越大。如何降低用人单位招募女性职工的成本,将是有效提高用人单位招募女职工积极性的措施之一。为此,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对女职工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实行风险共担,譬如说对这类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缴费适当予以补贴。

当前,互联网技术和办公自动化的广泛应用,为弹性工作制提供了便利条件。根据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2015年3月发布的《性别平等报告》(Gender Equality Report),涵盖欧盟28个成员国的数据显示,为雇员提供灵活工作安排,可以有效提高妇女的劳动参与率。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提出“鼓励雇主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及必要的便利条件”。但“鼓励”二字,并非强制,意味着雇主即使不照此实行,也是被许可的。下一步,需要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具体举措,鼓励软件开发、电商、咨询业等企业拿出一定合适的岗位推行弹性工作制,并对推行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弹性工作制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措施,将《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提出的目标落到实处。

(二)开展政社合作,增加儿童照顾公共服务的供给

儿童不仅仅是家庭的成员,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儿童照顾公共服务属于儿童福利的范畴。2014年,国家民政部发布通知,要求“全面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适度普惠”,是指惠及全体儿童的保障标准适度的福利制度。它的建立,将有力促进妇女的劳动参与,推动女职工协调好家庭职责和社会职责。

政府在儿童照顾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应该得到强化。但是,政府既无必要包揽儿童照顾公共服务的供给,也很难凭一己之力直接服务于所有儿童。可以考虑的方案是,把0-3岁婴幼儿的托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探索让政府各部门、基层社区、用人单位和志愿者团体共同参与公共托幼服务。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办托幼机构,还可以成立托幼专项基金,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开展公共托幼服务。

就学龄儿童(6岁以上)的课外照顾服务供给来看,很多地方已经有充分的实践。例如2014年起,共青团上海市委等单位开办上海市小学生“爱心暑托班”,上海的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为所有上海小学生提供照顾及素质拓展服务,解决儿童的暑期“看护难”问题,受益学生已从2014年的1.3万人次增加到2017年的近5万人次。

在“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目标下,民间力量与政府合作,更多地参与幼儿和学龄儿童的照顾服务供给,可有效缓解女性工作、家庭“两边倒”的压力,这也是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需要。

(三)鼓励父亲参与育儿,增加祖辈隔代照料儿童的可得性

对于一个家庭而言,生育、抚育不仅仅是女性的事情,更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现实情况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父亲在照料和教育儿童的过程当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因为家庭而影响工作的往往是母亲。一项来自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实证研究证明,在有两个孩子的城镇青年女性中,有占比50.33%的有过工作中断经历,从工作中断原因看,有73.86%的女性是因为结婚生育、照顾孩子。(杨慧,吕云婷,任兰兰.二孩对城镇青年平衡工作家庭的影响——基于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人口与经济,2016〈2〉.)父亲和母亲一样,都是生育、抚育孩子的直接负责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规定用人单位给予男性育儿假,这不仅仅能使父亲更多地承担起家庭责任,更是能在制度层面促进男女平等。已有地方对此做出探索,如2019年11月起正式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鼓励用人单位在职工子女0-3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这一共同育儿假只是倡导性条款,而非强制性,男性是否能享受得看用人单位的具体规定。但是,男性育儿假的推出对于社会风尚来说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能鼓励全面二孩时代的父亲分担母亲的育儿重任。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家政业的兴起,家务劳动等负担日趋社会化,但是在全面二孩的背景下,幼儿、学龄儿童仍然需要家人用大量时间陪伴和照顾。为减轻压力,一部分家庭会由身体条件许可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来照看小孩。然而,由于当下社会人口的流动越来越频繁,相当部分成年子女与自家老人相隔两地。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健全老年人异地投靠、异地就医等相关政策,为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参与家庭育儿创造更多便利,让他们可以继续发挥自身的优势,弥补儿童照顾资源的不足。

三、结语

马克思曾经指出,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衡量。妇女的生存状况、经济处境、家庭地位,都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如今,我国女性受教育水平大幅度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不再满足于只做一个“持家者”,她们走向职场,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当前,我国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半边天”作用凸显,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就业人员中女性占比超过四成,妇女就业领域极大拓展,各行业优秀职业女性大量涌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进一步推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及家庭共同发力,帮助新时代的女性更好地平衡育儿与入职,更好地实现“两个独特作用”,我国的男女平等和妇女的全面发展也必将在更高水平上得到推进。

(作者单位: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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