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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食品安全问题及监管对策分析

作者:刘亚茹 浦纯钰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772   发布日期:2019-12-16

近年来,我国微商市场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微信已经由传统的社交功能升级为社交与商业双重功能。打开微信朋友圈,可以看到各种销售美食的信息和诱人的美食图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热衷于通过微信购买食品。然而,在这一销售模式日益受到欢迎之时,因食品安全问题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消费纠纷。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如何确保公众“舌尖上的安全”不仅是微商销售食品过程中必然要面临的问题,也是必然要解决的问题。

一、微商食品安全现状

现今,微商销售食品已屡见不鲜,此种购物方式也因为便捷颇受消费者青睐。总的来说,微商有两种不同的营销模式:一种是B2C(Business-to-Customer)模式,主要指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微商城,消费者通过“微商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另一种是C2C(Customer-to-Customer)模式,即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指个人借助微信朋友圈发送产品信息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然而,在微信销售美食火爆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食品安全问题。

自制食品质量难以保障。由于门槛低、成本少,朋友圈销售自制美食,已经成为年轻人新的创业模式。自制食品也因为便捷、无添加等特点深受消费者喜爱,但实际上朋友圈自制食品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一是自制美食微商大多没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其往往在自家厨房完成加工制作,制作食品的场所、设备和卫生条件缺乏保证;二是很多美食商家都宣称食品“绿色无添加”,但食品原材料进货渠道是否正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根本无从了解,无法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三是自制食品目前还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难以对微商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约束。

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互联网销售食品的最大缺陷就是消费者无法近距离了解、品尝食品,只能看到商家对食品的介绍、拍摄的图片和视频以及买家的好评,而美食图片和视频更多是经过商家的编辑处理,看起来会非常“诱人”,所谓的“买家秀”也可能是微商利用软件做成的,为的只是制造假象,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加之监管部门无法直接进行监管,假冒伪劣食品更是多如牛毛,商家低价批发商品后再更换包装,假冒正牌食品或者打着“无添加”等名义高价出售,谋取非法收入。

二、微商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分析

(一)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对网售食品进行规制,完善其监管机制。目前,对网购食品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主要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以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其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有法律法规对网售食品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其规定是否能够适用于微信平台运营者以及微商还存在争议。具体可以从两点来进行分析:其一,微信的主要功能是为社交活动提供平台,与作为商业功能盈利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很难将微信平台运营者视为严格意义上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让其承担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相同的法律义务势必会加重运营者的负担。其二,对于微商能否直接界定为经营者也很难一概而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通常要求具备持续性和盈利性,因此对于只是偶尔在朋友圈销售食品的微商而言,很难将其界定为经营者。所以,目前的相关法律很难落实到对微商的管理和监督。

(二)微商食品缺乏监管

微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社交活动,个人申请微信号无需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利用朋友圈销售食品也不需要取得许可或进行备案,因此监管部门难以主动地对微商食品进行有效监管,其往往只能依据消费者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进而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活动,责令微商进行整改或对微商进行处罚。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防患于未然,有必要在食品生产销售初期就介入监管。同时,应当注意到,微信作为社交与商业功能兼具的平台,微信用户通过微信交流的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隐私性,如果允许微信平台运营者以及监管部门对微信用户及其朋友圈的信息进行监管,很有可能侵犯非微商用户的隐私权。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时必须注意在规制微商行为和保护普通用户的隐私权之间进行合理的权衡。

(三)消费者取证困难

微商与消费者之间大多利用微信平台联系交易,交易信息及朋友圈宣传信息容易被微商私自删除、篡改,加之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不注意保留相关交易记录、不索要发票,如果事后食用食品出现问题,因缺乏有效的证据,消费者的权益难以维护。而且,微商一般不会将自己的具体联系方式提供给顾客,一旦引发食品纠纷,微商容易逃之夭夭,消费者在找不到商家的情况下,很难挽回损失。

三、完善微商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一)明确微商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微商与传统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相比,二者之间最主要的差别是依托平台的不同,传统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托的第三方平台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专业服务,并通过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而牟利,而微商借助的微信平台初始定位是社交平台,只是逐渐发展为商品交易的媒介,一般不向微商收取费用,即便向微信小程序的使用者收取费用也只是收取少量费用。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媒介的不同而否认微商作为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对于采用B2C或C2C销售模式的微商而言,如果存在实体企业或实体门店,将其认定为经营者不言而喻;如果没有实体企业或实体门店为依托,仅仅是通过朋友圈发送产品信息的微商,可以根据其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的频率、从事销售的时间和交易金额来判断这类微商能否被认定为经营者。如果每日或每周发布产品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或者通过微信销售食品已持续较长时间,或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高凌燕.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微商的法律治理与平台企业责任[J].中国律师,2016〈03〉:30.)对于只是偶尔在朋友圈销售食品的微商,则将其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外。

按照上述标准,对于被认定为经营者的微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约束其经营活动,要求办理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等,一旦产生食品安全纠纷,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对于无法认定为经营者的微商,可以参照上述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如出现食品侵权问题,购买者可以依据双方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以侵权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推行自制食品商家登记制度

自制食品微商起初大多利用家庭厨房进行生产,待家庭式生产已不能满足其销售需求时,微商往往会建立起加工小作坊或者食品生产企业来扩大生产规模,我国法律已经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时必须考虑如何对利用家庭厨房生产食品的微商进行管理。考虑到这类微商人数众多以及自制美食的食品安全标准较难确定,实施许可制度难度较大,因此可以推行自制食品商家登记制度。自制食品商家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食品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事项主要包括经营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范围等内容,监管部门审查后向符合条件的商家发放经营公示卡,商家只有在拿到经营公示卡后才能在微信平台进行注册,从而销售自制食品。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监管部门随时对自制食品商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商家和问题食品。

(三)落实微信平台运营者的责任

1.实行分别申请注册制

考虑到微信的社交功能以及微信平台运营者对于微商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微信平台运营者可以对普通微信用户和微商采取不同的注册办法,采用特殊的标识将微商和普通微信用户在身份上加以区分。对于只打算利用微信进行社交的用户,无需实名认证,只需通过简单的注册程序就可以获得微信号;对于微商,应当向微信平台运营者提交企业或个人信息资料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公示卡,微信平台运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对微商的身份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微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便于监管部门介入稽查执法,同时履行建档、记录保存交易信息、制止与报告等义务,以实现交易的可追溯和责任的可追究。建立分别申请注册制度的目的就是将普通微信用户和微商区分开来,使微信平台运营者能够承担起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基于此,微信平台运营者可以向微商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维护对微商的日常管理。

2.建立有效的评价投诉和价金托管机制

微信平台运营者应当完善评价投诉机制,建立一个微商评价投诉平台。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可以在该平台上分享自己的购买经历并对食品作出客观评价,为其他消费者选购食品提供借鉴,也为消费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供专门的投诉渠道。同时,微信平台运营者可以建立一个类似于支付宝的价金托管支付平台,由该平台对消费者支付的价金“暂时地”进行保管,在买受人确认收货(或者视为已经确认收货)时,将代为保管的价金支付给微商,如果交易失败,平台就将保管的价金返还给消费者。通过这两种机制的构建,一方面平台方可以帮助消费者收集证据进行维权,避免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平台可以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严重情况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提高监管部门监管水平

1.实现协同监管

监管部门应该与微信平台运营者进行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一方面,微信平台运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结合监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筛选出投诉较多的问题食品和商家,要求问题商家进行整改,停止销售问题食品,并对这些问题食品和商家进行重点监控和追踪。另一方面,平台运营者定期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食品和投诉较多的商家,将上述信息报送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在进行全面监管的同时,重点对问题食品和商家进行检查,一旦抽检到不合格食品,第一时间通知平台下架该食品,终止食品销售行为。通过平台运营者和监管部门共同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管理手段的多元化和监管的高效化,使不良商家无处遁形。

2.创新监管方式与手段

相较于传统的调查取证方法,微商食品市场监管面对的是较为隐蔽的“虚拟世界”,对信息技术的要求更高。电子信息因其特殊性很容易被经营者、平台运营者篡改或删除且难以恢复,这无疑给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如果没有强大的技术力量作支撑,监管部门可能无法有序开展稽查执法工作,甚至一无所获。因此为解决监管难题,一方面,有必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培养食品安全监管复合型人才。负责网络食品监管的执法人员除了需要精通食品安全监管业务,还需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比如电子信息的恢复、大数据的汇总和分析等。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主动有所作为,迎难而上,创新监管方式,按照“采取先加群卧底潜伏摸底、后实物送检核查确认、再据情依法查办处理”的步骤开展行动。(汪良,彭益奎,胡竞文.微信营销时代呼唤稽查执法“新技能”[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6〈07〉:67-69.)即首先依据消费者提供的举报线索,以买家的名义加微商为好友摸查情况,再搜集证据、暗中调查其经营活动是否违法,然后依据搜集的证据对其违法活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五)建立微商诚信档案

解决微商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所在是要引导微商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建立微商诚信档案,是解决微商诚信缺失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做法:将微商诚信按五个等级评定,如果五年内未出现食品质量问题的微商评级为五级,四年内未出现食品质量问题的微商评级为四级,以此类推。微商诚信等级要综合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消费者评价投诉等信息上下浮动,及时反映微商经营情况。同时建立微商诚信等级查询服务,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对出现食品质量问题的商家,除降低等级外,限制其食品的销路,直至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而达到严把食品安全关的目的。

四、结语

我国微商市场在未来几年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依法对微商进行管理势在必行。应当看到微信平台与传统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不同,在借助现有法律法规约束微商经营行为的同时,通过推行自制食品商家登记制度、分别申请注册制、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诚信档案来实现科学有效监管,引导微商经营模式向法治化方向发展。

本文系江南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微’平台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JNSJ19_019)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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