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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合作中江苏民营企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研究

作者:卜 海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707   发布日期:2019-10-23

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和通过《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标志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即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将在长江经济带和华东地区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区域集群,而且要实现建成全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引领示范区、全球资源配置的亚太门户、具有全球竞争力世界级城市群的重大目标。江苏民营经济抓住这一战略机遇,在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中努力争取高质量融合发展,具有重大而迫切的意义。但是,当前不断深入的长三角区域合作中,依然存在一些影响江苏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融合发展的问题,需予以关注和重视。

长三角区域合作中影响江苏民营企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问题

第一,部分“隐形壁垒”的存在影响民营企业要素资源的跨省域流动。首先是不同区域政府尤其是中心区域政府的目标及其顶层政策设计中“优越感”的存在,在某些业务政策方面或多或少地带有本地保护的性质,使得一些打算进入这些城市创业创新的小规模民营企业经营成本增大,进而引发其抵触甚至规避的行为。其次是长三角不同省、市一体化水平客观存在的差异。例如自由贸易区在上海市和浙江省均早已设立,并已进入良性运作,而江苏省则于2019年8月获批,安徽省目前完全处于空白状态,这就意味着彼此间实施的国家规定的开放型经济法律层面上存在着差异。再次是目前长三角区域内已经设立了十多项产业发展专项计划,同时配套以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但所有这些专项产业发展计划主要基于区域内既有的产业布局,较多惠及的是已经落地并且对政府政策熟悉的企业,普惠性相对不足,一旦超出不同市域依旧存在着彼此衔接难。即便是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先行启动区内,由于青浦、吴江、嘉善的行政级别、经济体量等差别明显,已经形成的《青浦、吴江、嘉善2019年一体化发展工作方案》不但需要向其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备,而且也只是一种指导性的建议,很难形成刚性约束。

第二,各地营商环境的细微差异减弱民营企业的政策获得感。2018年9月以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问题,分别出台了30条、31条、30条、27条政策措施。三省一市出台的政策措施总体上虽然差不多,但其中也有一些政策措施的具体表述不尽一致,力度上存在一些细微差异,加上三省一市的执法环境和依法行政水平的差别,营商环境客观上存在着细微差异。例如各区域内目前大力推行的“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政务服务,可以说各有亮点和特色,但并没有形成系统集成的统一流程,跨区域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完全有可能影响外地民营企业进入后的国民待遇政策获得感。特别是在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不断推进的过程中,部分民营企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决策而实施的总部搬迁行为,往往会面临各种阻力,尤其是迁出地政府官员暗里设置的障碍,阻滞其主动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的进程。

第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不完善影响民营企业的精准决策。目前的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在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的新型机制下,已经形成了省级层面针对不同省、市利益诉求,进行讨论、交流和协调以寻求相应的突破路径,最终形成了能够实现彼此间稳步推进和合作共赢的常态机制。但这一常态机制目前仅仅限于省级层面,并没有完全拓展到市级层面。尤其是这一常态机制的运作过程及其信息,目前还缺少相对权威的公共服务平台及时予以披露,使得不少意欲参与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的民营企业家感到根本无法了解,更谈不上进行预判和精准决策。在对152家江苏民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其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深度合作的各种信息获得,主要依靠传统的媒体阅读(112家/73.68%)和亲友间的相互转告(89家/58.55%),而通过政府网站搜索、调研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的分别为36家/23.68%、44家/28.95%、16家/10.53%,

占比很小,以致目前非常关注和熟悉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各种信息的江苏民营企业只有26家,占比17.11%,而有所了解或者知道但不清楚、甚至一点不熟悉的共有126家企业,占比达到83.89%。

第四,异地商会桥梁作用不强影响民营企业参与合作的热情。长三角区域各级异地江苏商会在协调和服务会员企业参与长三角深度合作的过程中积极作为,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相对于全省民营企业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深度合作的需求和冀盼,存在着明显的“三多三少”现象:一是政策信息转发多但解读指导少。上海、浙江、安徽的省级江苏商会网页上能够快速及时发布大量的政策信息,但大多是原件转发,至于该项政策落地落实的时间节点和条件要求等往往语焉不详。二是微观服务多但宏观引领少。各异地江苏商会大多能对进入投资的江苏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有针对性的会员服务,但对怎样推动其按照高质量和一体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实现融合发展的谋划不多。三是活动形式多但关注跟进少。尤其当最初的合作意向转变为项目投资并序时(“序时”指按时间顺序记录业务的发生情况。——编者注)开工建设后,因当初承诺措施不到位或变相缩水而发生波折后,异地江苏商会所能提供的后续追踪服务有限,引发区域地方政府和进入投资企业的相互博弈,最终不利于江苏民营企业参与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的热情。

第五,民营企业家自身思维定势中存在的认识偏颇。这一方面的表现主要在于:一是对合作伙伴潜力和优势的认识不够清晰。以苏皖合作为例,不少江苏的民营企业家认同安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优势,知晓徽商文化以及红顶商人胡雪岩,崇仰四十年前的小岗村包产到户,对阜阳大头娃娃、“穷吃,吃穷”等现象记忆犹新,认为滁州、马鞍山等地只是南京的后花园,不知道其在量子信息、智能装备、网络通信等方面雄踞世界制高点的状况。参与调查的46名江苏民营企业家都认为,苏皖之间的区域深度合作很有必要且看好其前景;但也有29人认为,苏皖之间的区域深度合作层次比较低,甚至有约占四分之一的11名江苏民营企业家认为,这种区域深度合作性质只是江苏技术、资金的单向全面溢出。二是绝对化地认识过去错位发展的竞争格局。有些民营企业家认为,江苏和浙江两省间的合作紧密,并且很少发生直接的交集处于错位竞争的状况,因此,只要继续做好做强做优物联网,犯不着进入浙江的互联网优势和强项去追赶发展,至于互联网和物联网的融合发展,完全可以走一步看一步等等再说。三是中小民营企业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区域深度合作的热情相对淡漠。接受调研的46位江苏民营企业家中,有11人表示了要努力创造条件主动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的意愿,但更多的人则认为,目前中小民营企业还不具备在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中布局的实力,能够搞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不错了,以致没有明确决策的和等待机会出现的分别为13人与22人,总的占比高达76.09%。

推动江苏民营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合作中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思考

第一,积极建言和形成更好更宽松的宏观政策支持体系。在这一方面,首先应当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地区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家正式颁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总体发展目标规划,本着打破既有行政区划和先易后难解决关键问题的原则,通盘考虑和寻求国家层次的更高合力推进。其次要高度重视三省一市深度合作机制的同步协调,尽快成立全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紧扣国家规划纲要制定具体的江苏行动方案,召开全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动员大会,营造不同主体主动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的良好氛围;同时,对全省已经颁发实施的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各类政策措施,要进行落地落实的措施细化等。

第二,加快长三角全域营商环境高度一致的无缝对接。首先应当由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牵头,统一制定和规范明确具体的营商环境优化指标体系,使得三省一市之间的营商环境具有直接的比对性。其次要对长三角区域政务服务一体化推进过程中各个区域深受欢迎的措施和经验,如上海的甘当“店小二”、江苏的“不见面审批”、浙江的“最多跑一次”、安徽的“一张网一扇门”等进行集成融合,尽快实现长三角全域政务服务的业务流程标准化。再次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互惠手段打破隐性的行政边界壁垒,例如调整“飞地”招商产生的GDP及税收归属核算政策、统一科技券的发放标准和使用限制、允许地方财政对科研项目的支持资金跨越行政边界等,以便坚决杜绝目前存在的政策宣传强调同舟共济、而实际解决问题却各行其是照过去办法干的现象,为江苏民营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合作中实现高质量融合发展营造更好更优的营商环境。

第三,建立和运作不同层级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目前已经成立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应当成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深度合作最高级别和最权威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这一平台要及时发布和更新国家、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深度合作的各种指导性意见和政策要求,还要对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中事关全局、涉及多方共同利益的事宜,如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推进、打造产业链深度融合的世界级产业集群布局、市场诚信与金融创新一体化服务等,发布全面准确的最新进展信息。同时,可以建立相应的二级平台,对三省一市的本级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予以集中转发,从而让有志于长三角区域合作的民营企业登陆平台后,能够便捷地了解和掌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深度合作的各种信息,改变目前民营企业家被动接受相关信息而难以精准决策参与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的状况。省级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深度合作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是否可以考虑由省发改委或者省工商联内设的信息中心担当,除了及时发布国家有关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机制的宏观政策文件外,应当更多地及时发布本级的相关文件和政策,同时转发外省、市的重要政策和合作意向,并且针对本区域各类主体参与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指导,从而使得江苏民营企业能够清楚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能够迈多大的步子、怎样才能实现高质量融合发展,等等。

第四,有效提升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科学决策的能力。目前参与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的江苏民营企业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已经开始接班的年轻一代苏商,有效提升他们的科学决策能力,增强其干事创业的本领,将极大地有利于江苏民营企业在长三角区域深度合作中实现高质量融合发展。在这一方面,首先要高度认识提升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本领,对于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发挥江苏民营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合作中实现高质量融合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其次拟由党委的组织、宣传、统战部门与工商联等共同牵头抓总,组建激发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内生活力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可以将年轻一代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纳入政府人才工作的整体规划,精准发力,推广实施苏商素质提升工程;也可以通过政治荣誉和人事安排,为其搭建参政议政的平台,引导其有序参与政治生活;还可以根据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特点,举办多种富有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的学习交流和考察活动,使其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不忘父辈初心,能够在主动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合作的过程中,既能有胆识地放开去做,又能有眼光地超前去做,同时能有质量地精准去做,还能有效益地协同去做,最终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五,充分发挥异地江苏商会的沟通协调作用。在这一方面,首先,异地的省级江苏商会应当主动积极保持与长三角合作办公室的联系,同时接受省工商联、省驻区办的指导,尽可能多地了解掌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深度合作的政策目标和最新进展。其次,要着力提高有效信息的靶向针对度,充分了解所在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尤其是所在地的营商环境、围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深度合作所进行的产业布局调整、推出的招商引资合作发展重点项目等情况,并加以必要的梳理后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及时发布,从而使江苏省内的民营企业不出江苏,就能方便迅速地知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深度合作推进中其他地区的动态,进而帮助企业决策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深度合作的地域和产业方向。再次,可以考虑挂牌建立相应的长三角民营经济服务中心,接受江苏省内各行政区域及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意向委托,寻找与其投资意愿相匹配的合作项目,从而有效降低江苏民营企业进入长三角区域合作的投资成本。此外,异地江苏商会还须全程关注和追踪进入异地商会所在地的江苏民营企业的合作投资项目进展,向其提供迫切需要的服务,尤其是针对这些民营企业从合作谈判签约到项目序时开工、再到最终实现投产运营期间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施以必要的援手,这样会使得问题解决速度加快、成本降低,最终有利于这些建设项目的落地生根,实现彼此间高质量的融合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民营经济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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