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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合发展路径初探

作者:赵中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96   发布日期:2018-10-26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被提上了新高度。涵盖面广、内容全面、正确率高的信用信息数据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运用“互联网+”思维,将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用大数据思维创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本文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大数据融合发展入手,提出了信用大数据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面临的困境

随着深入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全面发力阶段,不少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位法缺失

在国家层面,缺少顶层设计,上位法缺少,至今仍无一部全国性的信用法律法规。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具体开展信用信息归集过程中,因缺少上位法的规定或受条线工作业务范围的限制,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存在较大争议和困难。在赋予相关部门法定的归集信用数据的权利、相关部门之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权利和义务、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完善失信黑名单的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亟需立法保障。

(二)部门壁垒与中央地方条块分割问题严重

在开展信用信息归集过程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困难。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业务系统由国家部委统一开发建设,工作过程中归集的大量信用信息无法归集至省级信用平台(目前提供的数量很有限,并且多数为非关键信息)。相关部门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大多在本系统、本行业内部封闭运行,不对外开放,数据流动性差,存在明显的部门壁垒现象,社会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信用信息管理标准严重滞后

由于国家还未出台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平台建设标准不统一。这不仅给地区间、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带来不便,而且给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各地信息带来困难。各地在信息归集时行业壁垒、区域壁垒严重,问题的关键在于信用信息管理标准立法缺失。

二、大数据应用的优势及信用大数据的发展

(一)大数据应用的优势

大数据思维的方向是分析,旨在发现相关关系,其优势在于能够发现一些更精确的规律。它适合于具体的专业化应用领域,当整体性工作不断细分,进入到细微领域之时,环境不确定性大为减少,影响工作质量的因素也随之减少,大数据揭示的关系更能够发挥作用从而改进工作。特别是在相对局部化的业务中,大数据分析更能够表现出优势。

大数据必然催生数据共享应用。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国家相关部门、社会机构、企业法人等可以利用新技术探索挖掘数据价值。政府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能够极大提高政府各部门协同办公能力,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促进政府向智慧管理、科学管理、高效管理的目标迈进。对于普通社会大众而言,大数据将改变公众传统的单一平面的生活状态,而使人们享受到多维立体的智慧生活。海量、高速、多样性的大数据使各种应用服务、生活信息无处不在,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家居、智慧安防等应用将使大众生活更加便利、立体。

(二)信用大数据的发展

一切数据皆可能是信用数据。信用大数据,泛指一切与信用有关的数据。大数据是技术手段,是信用应用的基础和工具,信用是大数据的应用和表达。信用大数据使得信用评价真正可以针对未来、而不是过往来展开,因此价值极高。信用大数据的发展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契机和条件:

首先,信用大数据为信用奖惩机制的建立提供了约束方式。大数据促使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使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得以落地实施。如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银监会、民航局等八个部门实施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联合行动,向社会公布失信黑名单,并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社会反响强烈。再如南京市推出的“市民诚信卡”,拥有诚信卡的市民获得乘车打折、借书免押金等公共服务优惠政策,使诚实守信者切实感受到社会认可与关怀。这些举措的完善和推出,无疑将推动整个诚信机制的建构和创新。

其次,信用大数据的应用领域更加广泛。社会信用体系深入推进,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应用层面的扩展与创新。目前,信用大数据在智慧城市、商务诚信、政务诚信、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为智慧城市的资源共享与服务提供支撑,满足现代城市发展的需求。信用大数据不仅是建设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基础,其在商务诚信建设中的地位也日益上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发掘更多的应用需求,不仅仅为政府部门,也为社会机构、企业法人乃至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应用服务,并从中获益。

三、信用大数据发展的路径初探

大数据的概念从提出到落地经历的七年时间,不仅是技术的突破,更多的是思路和理念的突破。大数据是一股新的技术革命,大数据能力已经成为竞争的核心能力。有学者指出,通过数据的开放、整合和分析,能够发现新的知识,创造新的价值,从而为社会带来大科技、大智能和大发展等新的机遇。顺应大数据时代的趋势,应用信用大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必然要求。

(一)出台全国统一信用立法,为信用大数据的发展提供上位法依据和支撑

首先,以立法确认信用作为资本自由参与社会资源配置。信用资本能够自由地参与社会资源配置,这实际上体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只有当信用自身的经济价值能够合理体现,能够自由参加市场配置,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才能从根本上体现信用信息的价值,各种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其次,要完善信用大数据应用机制和应用规范,确保信用数据的归集、交换、查询、应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完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制度。

再次,要使信用大数据应用的法律制度趋于完备。从政府法规建设和社会对信用大数据应用监管两方面着手,确保信用大数据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应用。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和国家关于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可行的针对性修改建议。

(二)扫清部门壁垒与中央地方“条块”分割障碍,为信用大数据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首先,明确中央与地方关系,确保在制度上有效衔接。解决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存在的、业务系统由国家部委统一开发建设、对省级层面不提供数据共享端口、信息无法归集至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问题。

其次,解决部门壁垒现象。根据建设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必须定期按要求向省级平台报送信息,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报送信息工作不主动、质量不高、关键核心信息不提供等问题。要妥善解决部门内部封闭垄断数据,对其他部门和信用平台不开放、设置人为壁垒而社会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这一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

再次,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体系。切实解决政府和市场各方主体分工、参与、统筹、边界等问题。由于信用体系建设与信息化、“互联网+”、电子政务、政务一张网等工作是相互融合的,因此特别要明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工信部、网信办、国家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在开展上述工作和大数据等工作的部门边界,从国家层面切实加强组织统筹,加快制度创新,为信用大数据的纵深发展指明方向。

(三)以各地大数据中心建设为契机,整合信息资源和平台共享

信用大数据发展的核心,是推动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信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关键取决于信用大数据的挖掘、分析和应用水平。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要紧紧抓住互联网跨界融合的机遇,强化数据治理理念,拓展深化信用大数据在各领域、各方面的创新应用。

首先,研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整合新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聚集资源优势,加快推进信用资源整合工程的顶层设计,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信用信息集成系统。

其次,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级大数据合作共享。研究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级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共享优化路径,升级优化现有的信息互通共享渠道,提升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大数据平台互联共享,在技术标准统一的前提下,优化各地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电商平台、中大型企业、社会征信机构与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合作,推进各类信用数据库与政府部门的数据库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再次,以应用为导向,完善信用大数据系统。要基于信用信息应用需求,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信用信息系统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信息推送服务、信息分发服务、信息定制服务和嵌入式应用服务等方面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的应用方式建设和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开放联动监管业务端口。

(四)围绕市场需求,创新多元化的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

运用信用大数据,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档案建设,强化联合奖惩,为企业、社会提供服务,精准提升政府的治理和服务能力。在诚信体系建设重点领域探索建立大数据分析新模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在政务、商务、公共服务、民生保障、金融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发展大数据时代征信系统,综合运用信用平台及互联网及线下信息,改进数据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发布的方法手段,积极推进信息交换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明确数据的共享扩展和边界整合,推动服务形式主要从线下到线上转型、信息共享向在线和实时共享升级。

(五)强化交流和合作

信用大数据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等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发展信用大数据,必须强化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一是加强省市及不同地区间的合作交流。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相互学习创新经验和技术总结,促进工作创新。二是开放信用中介国内市场,鼓励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公平竞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三是引进信用大数据的相关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和人才的引领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责任编辑: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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