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下网络舆论生态治理路径探析
摘 要 数字时代,网络空间面临异质主体信任失衡、舆论表达倾向失衡与舆论资源分配失衡等结构性困境。基于交往行为理论治理网络舆论生态,就是要把治理过程视作主体间的交往实践活动。这不仅可以重构公众主体地位,转变媒体话语叙事,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推进网络民主进程,更为突破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结构性困境开辟崭新路径。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下,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实践路径具体包括:坚持以人为本,重塑网络舆论信任的平衡;理性交往互动,重塑网络舆论表达的平衡;平等对话沟通,重塑网络舆论话语的平衡。
关键词 交往理性;网络舆论;生态治理
舆论生态是多元舆论交织形成的人际环境,以及促进舆论有序发展的诸要素彼此作用的状态。[1]在网络空间纵深发展的进程中,网络舆论的主体、资源与环境等多元要素交互耦合,共同维系着网络舆论生态的动态平衡。[2]然而,数字技术的发展与运用,一方面,打破了网络舆论资源限制的藩篱,改写了舆论传播固化的机制,催发出网络舆论形塑价值规范、推动社会转型的浩大生机;另一方面,冲击了传统社会舆论相对平衡的生态境况,导致网络空间异质主体信任失衡、舆论表达倾向失衡以及舆论资源分配失衡等结构性困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3]这是新形势下积极转变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理念,努力打造网络空间综合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举措。作为哈贝马斯哲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架构,交往行为理论以语言哲学为基础重构了理性范式,旨在破解交往行为异化、社会整合失效等现代性问题。其价值意蕴在于:交往行为者需在遵循普遍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运用兼具“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等要求的语言媒介,开展以相互理解为目标的有效对话,这为数字时代网络舆论生态治理提供了避免先验主体性又不失意义确定性的价值指向与实践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对网络舆论生态结构性困境的现实反思
数字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革新技术深刻演变,促使公众由被动的舆论接收者、消费者转变为主动的舆论参与者、生产者。[4]舆论生产与消费边界的模糊乃至消解,催化了网络舆论生态结构性困境的负面效应。
(一)网络空间异质主体信任失衡
在传统的舆论生态治理结构中,政府凭借公权力的显著优势成为舆论的主导者和引领者,实际上垄断了舆论生产、传播与规范的全过程;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发射器和稳定器,具备推动信息传播、改变舆论走向并影响公众认知的功能;而公众长期弱势在场,表达和诉说的权利受限,同时对政府、媒体怀有警惕、防范之心。数字技术赋权下,网络舆论主体结构逐渐由单中心向度演变为多中心格局,[5]传统舆论生态随之面临结构解体与功能重组。尤其是一系列“反转新闻”频繁煽动公众情绪、操纵舆论走向,逐渐消磨了公众探寻真相的热情与耐心。此外,政府在应对突发舆情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媒体抑或出现话语不当与监督不力的情况。在“真相—反转—再反转”的舆论喧嚣中,公众对政府与媒体的信任度有所降低,甚至采取不再信任的消极应对方式。
(二)网络空间舆论表达倾向失衡
网络空间为公众表达观点、伸张诉求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参与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舆论的时空壁垒与伦理约束。但在资本、流量与权力的裹挟下,非理性表达恣意蚕食着网络舆论生态,引发信息失真、传播失序与群体极化等问题,致使理性表达淹没在情绪化的泥淖之中。目前,网络平台缺乏有效的信息质量评估标准与审核机制,约束并规范网络舆论表达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应对突发舆情的处理流程有待优化、效率有待提升。因此,网络空间在舆论产出、传播与治理等环节均存在规则缺位或者规制效果不佳的情况。这导致网络舆论表达的容错率较高、犯错成本较低,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甚至是违法犯罪等现象时常发生,严重威胁了网络空间安全与现实社会稳定。
(三)网络空间舆论资源分配失衡
网络空间舆论资源是指网络成员依托多元表达渠道,并且能够促使其有效率行动的特殊软性资源。[6]当前,制造并引导舆论已成为网络舆论主体实现特定目标的重要途径,而网络舆论的话语权正成为各方竞相争夺的宝贵资源。作为社会转型期主体分化与利益冲突的镜像投射,网络舆论中存在官方与民间、主流与非主流等二元对立的价值取向。[7]在长期的价值对立状态下,异质群体间的矛盾冲突会持续加剧,具体表现为:优势主体不断剥夺弱势主体的发声机会,限制并压缩弱势主体的发声空间,导致弱势主体利益诉求无法声张、情绪无处发泄。长此以往,网络舆论“资源”极易演变为激化矛盾、引致冲突的“火源”,这势必会破坏社会价值共识的凝聚,降低网络舆论生态协同治理的效能。
二、交往行为理论: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理论视角
传统认识论哲学视角下的网络舆论生态治理,仅将公众作为客体对待,聚焦于人的工具性价值而非内生性价值的发展,[8]这极易脱离生活实践并且治理效果缺乏持续性。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立足于生活世界场域、主张交往理性规范、倡导主体间性结构,为数字时代网络舆论生态治理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角。
(一)生活世界: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场域
为了建立良好的对话与交往环境,哈贝马斯重构了本质上由知识构成、能够规范人际活动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不仅是交往行为的经验场所,更是交往理性得以确立的意义场所。数字技术不仅颠覆了传统时空的形态,更激发了“沉默多数”的主体意识,使得数字时代成为当下生活世界的关键词。基于此,网络舆论生态治理应以生活世界为场域,并将根植其中的社会现实问题作为逻辑起点。哈贝马斯进一步强调,生活世界的结构性要素涵盖“文化”“社会”与“个性”。在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语境下,“文化”成为治理行为参与者的互动背景;“社会”蕴含着各方均认可的普遍规范和论证基础上的合法次序;“个性”表征为治理行为参与者具备了有效言说的交往资质。事实上,由于生活经验与人生经历的差异性,个体在参与公共议题讨论时会生发多样化的情感体验与认知理解。当这些理解与感受依托网络渠道以多样语言形式表达并引发共情、获得反馈时,便成为治理行为参与者平等对话与情感交流的灵感之源。在语言交往的基础上,人类的文化再生产、社会统一性和人的社会化过程会更加趋于理性和合理化。[9]因此,网络舆论生态治理以生活世界为支点,方能揭示舆论乱象背后的深层社会根源。
(二)交往理性: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规范
现阶段,网络舆论生态治理依托于政府、媒体、公众等多元主体间的交往实践,交往理性则成为推进治理进程的重要规范。网络舆论生态治理包括多重规范维度。其一,以互动理性为依托。交往理性并非内心独白性质的直观理性,而是一种言语范畴内的互动理性。网络舆论生态治理主体以日常生活语言为媒介,才能够在深度交互中达成理解与共识。其二,以程序理性为前提。交往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对话、商谈程序。[10]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程序理性,是在交往实践中经过反复论证而形成的话语规则与沟通规范,旨在确保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以及治理效果的持续显现。其三,以包容理性为基石。网络舆论生态治理应当超越外部力量的过度规训,保障交往主体平等地开展质疑、辩解与商谈。其四,承认交往实践的可错性。鉴于信息不对称、文化背景差异等因素,主体间的沟通协商难免出现误解或偏差,其所达成的共识通常是暂时的、相对的。因此,网络舆论生态治理实践并非在寻求预设的正确答案,而是围绕特定目标在可控范围内深度反思、总结经验并逐步优化的学习过程。
(三)主体—中介客体—主体: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结构
以“我”为核心的舆论治理结构,机械地将治理成效归结为政府对媒体、公众引导的单方面胜利。因此,媒体与公众时常处于被动客体化的状态,其价值主张往往难以获得制度性接纳与实质性尊重,这导致网络舆论生态治理极易演变为舆论风波升级的助推器。20世纪以来,胡塞尔、海德格尔和哈贝马斯等哲学家对“主体性”的思考逐渐转向“主体间性”。主体间性是一种关系范畴,[11]反对单一主体对客体的绝对“占有”,主张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必然受到其他主体的影响。因此,主体间需要通过共同改造客体建立联系,其结构实质表现为“主体—中介客体—主体”。网络舆论生态治理中多元主体深度交互表现在:一方面,治理主体通过语言交往达成视域融合,并据此建立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关系;另一方面,治理主体依托技术中介、制度规范等与治理对象形成实践关联。通过主体间的话语协商与治理对象的真实反馈,治理行为能够转化为普遍有效的交往实践。这种交互协同的治理结构突破了主客二分的思维桎梏,推动多元治理主体向“交往共同体”演进。
三、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下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价值考量
追问交往行为理论对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意义与价值,其核心议题涉及对网络舆论生态“结构性”优化的考量。哈贝马斯强调,语言构成了人存在的基本方式。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突出表现为异质主体对话交往的关系结构,其中异质主体共在是治理有效性实现的前提,主体间性凸显是治理效能实现的根本。
(一)理性交往延伸下公众主体地位的重构
随着网络社交实践的持续深化,公众逐步实现了主体意识与行动自觉的双重觉醒。但在现实治理情境中,公众仍被客体化与他者化,这对矛盾的激化加剧了网络舆论生态的恶性循环。基于“主体—客体”二元向度的“工具性行为”,对于实现交往合理性的作用较为有限。而理性交往延伸下的网络舆论生态治理,其中的参与要素结成了“主体—中介客体—主体”的结构关系,公众的主体地位得以重构。一方面,公众作为掌握社会信息资源的关键力量,以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身份参与治理。在非强制性、非中心化的网络舆论氛围中,公众依据自身的价值认知、知识储备形成对公共议题的独到见解,继而开展意见交流、诉求表达与建言献策等活动,充分展现了自身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核心主体,将服务公众确立为治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政府充分考量公众的多元利益诉求,主动畅通公众的表达渠道,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能够为公众主体地位的落实提供坚实支撑。
(二)技术赋权下沉后媒体话语叙事的转型
作为专业的舆论生产机构,媒体的主体性之根即“对事实真相的穷追猛打和深入挖掘”。[12]数字技术赋权下,新媒体凭借独特的话语风格和叙事内容,提升了公众意见输送的整体效能,充分体现了交往实践的合理性。一方面,新媒体的话语表达兼具及时性和交互性。新媒体融合了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优秀特质,对于网络话语的表达方式驾轻就熟,其即时性减少了因信息延迟引发的误解,从而为言语的有效性提供保证。而数字技术造就的开放性环境,则为公众搭建了一个能够充分容纳民意的交互平台。这种交互性体现在:新媒体通过融合教育传播、公共服务等功能,建构起多元主体紧密联结的传播模式。这一模式不仅加速了网络信息流动,更凭借主体间的动态调试净化了网络舆论生态。另一方面,新媒体的叙事内容侧重于生活化叙事与情感叙事。相较于传统媒体倾向报道并讨论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的议题,新媒体致力于展现公众的真实生活与情感世界。此外,新媒体创新性地集成多模态符号系统,通过语言符号的真实性表达、视觉符号的正确性传递与情感符号的真诚性交流,增进了公众之间的话语沟通与意义理解。
(三)协同治理框架下政府服务效能的跃迁
政府、媒体与公众之间处于失衡乃至对立的状态,会弱化政府协同治理的功能并影响政府良好形象的树立。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线上与线下高效联通,政府传播服务信息、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随之发生深刻变革。政府作为最具权威性的信息发布主体,在协同治理框架下发挥好引导并规范网络舆论的功能,是自身服务效能得以提升的关键。其一,政府通过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双重确立,保障公众的主体地位。针对网络空间中涌现的各类治理议题,政府能够紧密结合公众的现实诉求,及时开展公正、透明的话语论证活动,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同时,通过构建主体间彼此理解、相互认同的对等范式,实现网络舆论主体在特定议题范围内的平等对话与合作,以此提升公众在治理过程中的参与度与认同感。其二,政府重视媒体的规范发展,切实引导媒体发挥其社会公器的重要作用。政府通过完善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明确界定媒体的专业定位与社会功能。此外,政府持续优化自身的职责体系与组织结构,不仅充分保障了媒体舆论监督的自主性,而且有效防范了监管越位与治理缺位的双重风险。
(四)多元舆论博弈中网络民主进程的推进
哈贝马斯通过设定理想商谈情境的规范性条件,为审议民主的制度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照。他主张,主体间以语言符号为媒介开展谈判、对话与协商等活动,能够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默契或规范。数字时代的网络空间复杂多变,网络舆论极有可能成为少数人恶意攻击政府的工具。然而,网络舆论时常较为真实地反映出广大网民的诉求与态度,故而成为反映民意、汇集民智、推进网络民主进程的有力手段。首先,网络舆论主体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态势,释放出差异化的舆论表达。这种碎片化、多维度的意见表达,为协商民主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原料。其次,网络舆论天然的公众基础以及显著的技术优势,拓宽了政治参与的渠道与途径。公众借助网络平台高效参与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活动,推动网络民主朝着程序化与制度化的方向稳步发展。最后,网络的异化不可避免地造成网络暴力、谣言等网络舆论的异化问题,而消解网络舆论异化的实践正是对网络民主的践行。通过鼓励公众深度参与网络议题的决策过程,既能够有效防范信息茧房导致的认知窄化,更可以在异质意见博弈中培育协商民主的文化。
四、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下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实践路径
剖析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结构性困境,正视交往行为理论的现实价值,继而探寻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实践路径,这是滋养网络空间生态、有效治理网络舆论的行动逻辑。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下,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实践路径,需要异质主体的协同努力,重塑网络舆论信任、网络舆论表达、网络舆论话语等多方平衡。
(一)坚持以人为本,重塑网络舆论信任的平衡
作为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目标指向,网络舆论信任的平衡是网络社会交往得以持续的核心要素。马克思深刻指出,个体对自身关系的认知与实现,必须依赖于对他人关系的构建与展现。[13]对于网络空间而言,重塑异质主体间的信任平衡,核心在于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是尊重公众的主体地位,构建主体间的对等范式。这就需要全面考量公众的现实需求、兴趣偏好以及接受能力,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触达目标受众。同时,要注重采取平等沟通的交互方式,营造平等、和谐的交互氛围,赋予公众更多的参与权与自主权。二是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培养公众的批判性思维。网络舆论场中不乏虚假性与误导性的内容,这就要求公众合理生产、冷静消费、理性传播并适度分解网络舆论。为此,必须着力培育公众的批判性思维,引导公众及时发现舆论的逻辑破绽,合理判断舆论的虚实真伪,促使其自觉投身到网络舆论的修补与重构进程中。三是切实激活公众的主体意识,增强公众的慎独品质与自律个性。公众在行使网络空间主体权利时,若能担当起网络舆论把关者的角色,自觉做到不生产网络垃圾、不传播网络谣言,那么网络谣言就不会结晶为网络舆论。因此,通过提升公众的自我约束与管理能力,将有效激活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微观主体功能,从而降低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刚性规制成本。
(二)理性交往互动,重塑网络舆论表达的平衡
互联网作为高度社会化的媒介形态,打破了以往以节制舆论为手段、牺牲舆论与媒体正常功能为代价的舆论表达平衡。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既是民主政治的关键构成要素,也是社会舆论得以生成的重要保障。然而,网络舆论表达应当是自由与限制的辩证统一体,无序的言论自由实则是对非理性表达的纵容。基于此,网络舆论主体需理性交往互动,重塑网络舆论表达的平衡。一方面,强化新型主流媒体建设,打造主渠道的控场优势。主流媒体具备稳定可靠的新闻来源、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及政府的强力支持,其发声的速度、力度与强度往往直接决定网络舆论的走向。因此,主流媒体应通过专业、权威的发声重塑自身的公信力;同时,要重视与政府、其他媒体与公众的交往互动,持续提升信息服务的能力和品质。例如,面对突发网络舆情,主流媒体应迅速响应,以准确、翔实的信息引导舆论,抑制不实信息的传播与扩散。另一方面,加快治理网络舆论中的非理性表达,消弭不良情绪的负面影响。马克思指出,正如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那样,自由也是受法律规定所局限。[14]同时,确定并维护表达自由的界限与范围,也是对表达自由权利的保障和支持。[15]因此,必须加大对非理性表达的治理力度,要以网络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为助力,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识别非理性表达内容;要以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为基点,通过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与惩处标准,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氛围。
(三)平等对话沟通,重塑网络舆论话语的平衡
在网络舆论话语资源的激烈争夺中,异质主体间存在着显著的实力差距。这种差距不仅直观地体现在信息获取的即时性、内容整合的有效性与传播效率的高低等方面,更突出表现为话语权与影响力的现实差异。在此背景下,网络舆论主体应通过平等对话与真诚沟通,重塑网络舆论话语的平衡。第一,保障话语内容的多样性,平衡不同网络舆论主体的话语来源。话语是意识形态的载体,意识形态总是通过一定的话语体系表达并传播。因此,适度的话语同质化是政治意识形态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增强集体认同、凝聚社会共识。然而,过度的话语同质化便会营造出虚假和谐的表象,实则矛盾冲突频发并威胁社会稳定。因此,应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切实保障公众主体的话语权利。譬如,主流媒体可通过拓展报道视角、创新话语表达方式、融合多元思想观点,丰富自身的话语体系并与公众顺利开展对话。第二,确保网络议题设置的合理性,平衡不同网络舆论主体的话语选择。网络舆论议题的设置,其内容来源务必真实可靠、情感基础深厚扎实,并且需要紧密贴合公众的现实关切;同时,要对娱乐化和商业化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制,增强真正代表民意的声音在纷繁庞杂的网络舆论中的辨识度。第三,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互动优势,平衡不同网络舆论主体的话语策略。新媒体的表达和传播方式独具特色,措辞简洁直白,态度鲜明直接,话题应时应景,并且事实性信息与意见性信息相互交织。通过新媒体平台宣传政策、传送民意,是对传统媒体功能的有效延伸和补充,能够实现多元利益诉求的精准表达与有效整合。
参考文献:
[1]廖永亮.舆论调控学:引导舆论和舆论引导的艺术[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61.
[2]吴凯.主体引导、调试机制与网络舆论生态治理[J].重庆社会科学,2017(03):99-107.
[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22-10-26(04).
[4]张春颜,刘煊.后真相视角下网络舆论反转的主体行为、情境类型与规避策略分析[J].学习论坛,2019(07):58-63.
[5]樊荣,黄晓敏.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多主体协同治理:时代趋向、困境与路径[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02):23-34.
[6]姚劲松.传媒在环境治理网络获取舆论资源中的价值与策略[J].广西社会科学,2016(08):177-181.
[7]郭小安.舆论引导中情感资源的利用及反思[J].新闻界,2019(12):27-37.
[8]徐建军,管秀雪.论网络空间舆论生态系统的动力机制与优化策略[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5(05):42-48.
[9]曹克亮,彭启福.哈贝马斯“生活世界”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7(S2):47-49.
[10]艾四林.哈贝马斯[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99.
[11]彭未名.交往德育论[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5:53.
[12]徐世甫.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5(11):84-90.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7-98.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38.
[15]杜承铭.论表达自由[J].中国法学,2001(03):54-61.
本文系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机制研究”(编号23BKS121)的阶段性成果。
(李金泽 江苏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管秀雪系江苏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马玉】